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孔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崔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林灿审判员:韩岳根人民陪审员:李恩惠
书记员:宣文文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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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孔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崔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林灿审判员:韩岳根人民陪审员:李恩惠
书记员: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