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赵连新与李钟琴、赵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虞商初字第365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连新,上虞市人

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赵家新村一弄2号。委托代理人杜文正(特别授权),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赵家新村一弄2号,系原告儿媳。被告李钟琴,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小越镇王家桥路6号。被告赵永明,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小越镇王家桥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新诉被告李钟琴、赵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钟琴、赵永明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连新撤回对被告李钟琴、赵永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芳芳代理审判员:石亚男人民陪审员:经新红

书记员:吴利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