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连新,上虞市人
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赵家新村一弄2号。委托代理人杜文正(特别授权),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赵家新村一弄2号,系原告儿媳。被告李钟琴,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小越镇王家桥路6号。被告赵永明,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小越镇王家桥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新诉被告李钟琴、赵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钟琴、赵永明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连新撤回对被告李钟琴、赵永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芳芳代理审判员:石亚男人民陪审员:经新红
书记员:吴利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