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庆堂,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杜连武,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杜春英,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
申请执行人邹庆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连武、杜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赣0481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对本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连武当庭向申请执行人邹庆堂履行4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赣0481执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德卫
书记员:郑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