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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0

李振杰与孙玲、胡光山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0)亳民一再终字第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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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杰,男,47岁,汉族,个体户,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玲,女,46岁,汉族,公务员,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光山,男,1940年10月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施永红,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李子健,男,41岁,汉族,个体户,住利辛县。

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当事人愿做案外和解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程涉峰审判员:颜四新审判员:程斌

书记员:欧阳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