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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良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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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良,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林,女,1965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认为,张良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查封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马林的牌号为皖S×××××的上海别克小轿车。二、查封马林的登记号为200303181、200700918、200700917、200702505、200702506、200702533、200703572、200703573、200703574的房产和在于文戈名下的登记号为200300083、200705861、200705862的房产。并查封江苏德邦化工集团公司亳州分公司的亳房权证牛集镇字第××号房产,及陈允民的谯林证字(2008)第000020号林权证所载明的160亩林木。三、冻结马林、于文戈分别持有的安徽省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7.04%、62.96%的股权,和分别持有的安徽亳州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40%、60%的股权,以及马林持有的安徽鑫华恒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张良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燕审判员:顾玉华代理审判员:刘晓慧

书记员:欧阳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