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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叶某某与丁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7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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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任某某。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费某某。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原告申请续冻。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丁某某、任某某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车华龙审判员:章华明审判员:乐晓飞

代书记员:谢依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