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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岩贵与王秩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黄商初字第2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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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岩贵,

03198505043114,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杏头村301号。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秩仙,622197302070612,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冷水坑村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贵为与被告王秩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87.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王岩贵承担。

审判长:林森代理审判员:王圣杰人民陪审员:罗雄飞

代书记员:王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