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建平,身份证号
码332603196409160091,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江北路40号。被告:陈定忠,身份证号码332622196105240016,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砚池巷6号。被告:陶菊清,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11040088,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砚池巷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建平与被告陈定忠、陶菊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建平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5元,依法减半收取3177.50元,由原告宗建平负担。
审判员:魏绪荣
代书记员:梁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