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靖。被执行人:罗马。
原告张靖与被告罗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台黄商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靖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判决确定罗马应返还张靖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罗马所有的车牌为浙J×××××号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的过户、验审等手续,现该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罗马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罗马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马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台黄执民字第8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健福
代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