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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黄商初字第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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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思威牌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黄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思威牌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为民

代书记员:祝彬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