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思威牌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黄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思威牌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为民
代书记员:祝彬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