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铮。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6)承市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7)冀刑四终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0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铮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08年5月21日至2010年5月20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李铮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士文代理审判员:张永平代理审判员:王琪
书记员:锁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