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相奇。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秦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相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本院复核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冀刑一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0年5月18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相奇在死刑缓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无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相奇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期间:2008年4月14日至2010年4月13日,现已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刘相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相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焕琪审判员:齐志勉代理审判员:王琪
书记员:锁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