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0

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南刑初字第1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监诉字(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4日15时20分许,在冀东监狱第五支队五中队监舍区,被告人陈某某与罪犯郑某某因打饭发生争执,致互相打斗,被同犯劝开,经管教干警教育后,二犯均承认错误。至20时50分许,二犯在洗漱间相遇,又撕打在一起,又被同犯劝开。值班干警叫罪犯郑某某到办公室了解情况,当郑犯走到行李房门口时,被告人陈某某从对面监舍窜出照郑犯脸部猛击一拳,致郑犯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罪犯郑某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服刑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2年5个月零4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乃江

书记员:高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