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超颖。辩护人许宪,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少勋。辩护人张建营,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学东审判员:周志峰审判员:郭桥
书记员:孙祥伟(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刑事 · 二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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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超颖。辩护人许宪,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少勋。辩护人张建营,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学东审判员:周志峰审判员:郭桥
书记员:孙祥伟(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