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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0

夏超颖、张少勋犯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0)汴刑终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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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挪用公款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超颖。辩护人许宪,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少勋。辩护人张建营,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学东审判员:周志峰审判员:郭桥

书记员:孙祥伟(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