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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09

娄某某与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9)汴刑终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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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挪用公款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7年3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2007年3月2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原被告单位开封市建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志远审判员:石道强代审判员:杨秋玲

代书记员:李雅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