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7年3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2007年3月2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原被告单位开封市建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志远审判员:石道强代审判员:杨秋玲
代书记员:李雅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