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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杭州××包装××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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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包装××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北庄村××路××头××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俞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杭州××包装××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包装××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荣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包装××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塑料产品,被告收到原告加工物后,于2008年5月28日出具欠条一张,尚欠原告加工款87317.27元,该款被告未能支付,请求支付原告加工款87317.27元,利息13380.90元,合计100698.17元,并请求判决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曾是原告单位员工,该款项被告王某某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包装××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国荣

代书记员:徐海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