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哲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代琳、任东凯。被告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建荣。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6元,减半收取计32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2元,合计人民币5550元,由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红
书记员:邓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