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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商初字第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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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哲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代琳、任东凯。被告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建荣。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6元,减半收取计32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2元,合计人民币5550元,由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红

书记员:邓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