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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沈子奇与陈鑫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黄商初字第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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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子奇,

黄岩区南城街道下洋村263号。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鑫,岩区江口街道林家岙村1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子奇为与被告陈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子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子奇负担。

审判员:吴良忠

书记员:於玲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