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子奇,
黄岩区南城街道下洋村263号。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鑫,岩区江口街道林家岙村1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子奇为与被告陈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子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子奇负担。
审判员:吴良忠
书记员:於玲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