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0

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天润五江置业有限公司)、吴红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419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天润五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F栋F层。法定代表人:沈世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红辉,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原审被告: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上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C区7栋1楼。法定代表人:孙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 审判员:符建华审判员:刘刚

书记员:杨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