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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边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徐某某与边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绍民终字第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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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边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边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吕景山审判员:傅海鑫

书记员:余建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