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边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边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吕景山审判员:傅海鑫
书记员:余建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 · 二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边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边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吕景山审判员:傅海鑫
书记员:余建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