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舟山市××横镇田岙中心村××业经××社,
住所地舟山××××横镇田岙中心村。负责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殷某。反诉被告舟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 ×横镇台××岸××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舟山市××横镇田岙中心村××业经××社诉反诉被告舟山××××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舟山市××横镇田岙中心村××业经××社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平
代书记员:郑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