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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舟山市××横镇田岙中心村××业经××社与舟山××××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舟普商初字第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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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文书

反诉原告舟山市××横镇田岙中心村××业经××社,

住所地舟山××××横镇田岙中心村。负责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殷某。反诉被告舟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 ×横镇台××岸××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舟山市××横镇田岙中心村××业经××社诉反诉被告舟山××××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舟山市××横镇田岙中心村××业经××社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平

代书记员:郑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