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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金伦英、骆东升等与楼超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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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伦英,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

乌市苏溪镇青春村西张73号。原告骆东升,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青春村西张73号。原告楼美菊,女,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马丁村。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小亮,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超群,经商,苏溪镇车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伦英、骆东升、楼美菊诉被告楼超群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伦英、骆东升、楼美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怀瑛

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