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公司。负责人:高宏。委托代理人王建忠,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负责人:王玉东。委托代理人郭炳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开民审判员:郭为民代理审判员:杨雯蒨
书记员:方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