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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开封市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汴民终字第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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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公司。负责人:高宏。委托代理人王建忠,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负责人:王玉东。委托代理人郭炳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开民审判员:郭为民代理审判员:杨雯蒨

书记员:方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