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长来与被执行人费县大田庄乡周家庄村民委员会餐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费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5)费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