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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杭州华丰纸业有限公司与孙建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民初字第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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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华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胜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南生。被告孙建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雪燕。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华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珍

代书记员:路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