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华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胜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南生。被告孙建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雪燕。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华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珍
代书记员:路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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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华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胜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南生。被告孙建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雪燕。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华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珍
代书记员:路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