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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于建国与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新民初字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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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建国,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鹏,男,1954年9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元丽,女,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家友,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钦宝,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淄博)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于建国负担。

审判员:李鸿飞

书记员:姜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