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封翠花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82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封翠花,女,汉族,1964年7月31日生。被执行人:淄博金马化工厂。法定代表人:于亦忠,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金马化工厂于2014年12月20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红艳审判员:王东升审判员:赵党国

书记员:李国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