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土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某起诉称,2009年10月至11月,原告驾驶其自备的挖掘机为被告工作,每日报酬为1100元,总共28天。2009年11月2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报酬30800元,同时欠条约定2009年12月15日付款。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报酬30800元,并从2009年12月16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时止。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人口登记基本信息各一份,待证原、被告的主体身份;
二、欠条一份,待证被告欠原告报酬30800元。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的证据特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土发适用简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