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
街道凤山路96号。法定代表人陈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卫国(特别授权),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永强,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崧厦镇同仁路1号203室。被告俞玉卿,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崧厦镇同仁路1号203室。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永强、俞玉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技江
书记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