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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沈建芳与许道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玉商初字第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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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建芳,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玉城街道三合潭花苑18幢3单元201室。被告许道选,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苏泊尔河畔花园4幢2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忠洁,玉环县陈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芳与被告许道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2324元,由原告沈建芳负担。

审判员:吴国平

代理书记员:胡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