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作方,于湖南省双峰县,现在宁波市看守所服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了(2009)甬海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作方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看守所2010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作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作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作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作方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项红审判员:张彦强审判员:陆慧慧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