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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0

张培玉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0)汴刑终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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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培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培玉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学东审判员:施建领审判员:孙祥伟

书记员:郭桥(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