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云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思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迪尔。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审判员:陆卫东代理审判员:傅芝兰
书记员:章卫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民事 · 二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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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云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思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迪尔。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审判员:陆卫东代理审判员:傅芝兰
书记员:章卫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