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德友泰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89681-8)。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友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志刚。被告:绍兴县三义无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55232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长乐村。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德友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90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1元,合计1,7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人民陪审员:莫伯林人民陪审员:魏木根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