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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广德友泰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三义无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商初字第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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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德友泰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89681-8)。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友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志刚。被告:绍兴县三义无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55232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长乐村。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德友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90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1元,合计1,7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人民陪审员:莫伯林人民陪审员:魏木根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