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县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0116),住所地:绍兴县孙端镇安桥头村。法定代表人:高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竺育祥,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环镇西路。法定代表人:陈忠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3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籽苏
书记员: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