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县三俊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学军。委托代理人:赵一平。委托代理人:张雪峰。被告:上虞市佳盛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佳宝。被告:张永忠。委托代理人:丁亮。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三俊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佳盛制衣有限公司、张永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9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沈烨人民陪审员:莫伯林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