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兴茂。被执行人郝俊金。
终结本院(2008)乐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杨元钦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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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兴茂。被执行人郝俊金。
终结本院(2008)乐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杨元钦
书记员:韩振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