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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张兴茂与郝俊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乐法执字第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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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兴茂。被执行人郝俊金。

终结本院(2008)乐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杨元钦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