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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临邑县宏达化工厂与昌乐龙威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乐法执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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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临邑县宏达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尹秀英,厂长。被执行人昌乐龙威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永杰,经理。

终结本院(2009)乐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