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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游玉荣与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寿执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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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游玉荣。被执行人:李建民。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建民在圣城街道办事处动迁补偿款费35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崔广华执行员张树立

书记员:刘金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