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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申请执行高良才与被执行人宿松县徐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松执裁字第0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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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良才,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宿松县徐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075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宿松县徐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宿松县徐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五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共计86427.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查封被执行人宿松县徐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宿松县卫生局小区内在建的楼盘中二楼自东向西XX室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二0一0年元月十四日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汪保平

书记员:虞盛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