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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彭小顺诉黎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松执字第0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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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小顺,男,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黎先建,男,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

彭小顺诉黎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0)松民二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小顺据此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找被执行人未果,且亦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彭小顺书面申请终结本院(2010)松民二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松民二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祝建中审判员:沈家国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