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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朱鸿、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2执16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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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鸿,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18号801房。法定代表人刘毅恒,经理。

朱鸿与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湘0102民初16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744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金煜审判员:龙海审判员:钟浩

代理书记员:吴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