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建华,女。被执行人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18号801房。法定代表人刘毅恒,经理。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08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金煜审判员:龙海审判员:钟浩
代理书记员:吴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