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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孙某某与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甬东商初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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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程某某。

原告孙某某为与被告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8年6月,原、被告共同委托杭州米多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开发软件,并由原告向杭州米多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10万元。后软件开发未成,杭州米多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未退回预付款。2009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该10万元预付款由被告负责在2009年4月30日前追回,若不能追回,则由被告全额赔付原告,于5月份付2万元,7- 8月付4万元,12月付4万元。但期满后,被告未追加预付款,亦未赔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386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暂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事实:证据1、原、被告与杭州米多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签订的《软件合作开发协议》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合作,共同委托第三方某发软件的事实;证据2、被告于2009年4月24日出具的承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承诺赔付原告预付款10万元损失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未到庭质证,放弃了质证权

利。且经本院审查,该些证据的内容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符,形式符合法定要件,本院对该些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同。

原告孙某某为与被告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

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