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48号。负责人李亚娟。被执行人西安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利民。被执行人陕西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南段甲字23号。法定代表人梁建成。
本院在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3975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线索。另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碑执字第39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平审判员:张晓斌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