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5)碑执字第3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48号。负责人李亚娟。被执行人西安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利民。被执行人陕西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南段甲字23号。法定代表人梁建成。

本院在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3975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线索。另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碑执字第39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平审判员:张晓斌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