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麻珑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宇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缙云县朝晖外国语学校。法定代表人骆美玲。
上诉人麻珑潇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时,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后,麻珑潇的法定代理人又向本院表示其不再缴纳,不履行上诉人负有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麻珑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丽中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其荣代理审判员:周红敏代理审判员:田建萍
书记员:冯亚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