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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瑞仕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知终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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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瑞仕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荣。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瑞仕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平代理审判员:周卓华代理审判员:王亦非

书记员:陈宇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