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瑞仕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荣。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瑞仕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平代理审判员:周卓华代理审判员:王亦非
书记员:陈宇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二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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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瑞仕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荣。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瑞仕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平代理审判员:周卓华代理审判员:王亦非
书记员:陈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