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被告:邵××。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邵××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后,被告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从1996年起至今,实际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联勤村新五家宅60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与实际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实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联勤村村委会的证明,被告邵××从1996年起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联勤村新五家宅60号,并连续居住至今,故被告邵×× 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蓁
书记员:单秀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