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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邵某某、邵某某与被告上虞市龙××电××厂追索劳动报酬与上虞市龙××电××厂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绍虞民初字第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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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某某。被告上虞市龙××电××厂,住所地上虞市丰×××× 村。负责人王珊珊。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上虞市龙××电××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智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仁杰、代理审判员李蕊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虞市龙××电××厂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某诉称,原告自2008年2月到被告厂内务工至2009年6月,至今被告尚欠原告2009年3月份至同年6月份工资1895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责令被告支付所欠工资189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虞市龙××电××厂未到庭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邵某某于2008年2月至2009年6月在被告上虞市龙××电××厂内务工,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895元未付,故酿成讼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由上虞市龙××电××厂所出具的职工工资发放单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上虞市龙××电××厂追索劳动报酬

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智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仁杰、代理审判员:李蕊组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