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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钱××与姚×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09)杭萧商初字第9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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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钱××。被告姚×。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姚×限额在10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孔海琪

书记员:韩燕华